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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上海出口退稅企業的結匯詳細操作步驟

        更新時間
        2024-11-01 1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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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詳細介紹

        一、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(免)稅,應于什么時間提供收匯資料呢?

        根據《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)第一條的規定,出口企業申報退(免)稅的出口貨物,須在退(免)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,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。 退(免)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一般是指次年4月30日前*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。


        二、如果在申報出口退(免)稅時,針對暫未收匯的貨物,生產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呢?

        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,生產企業應在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、抵、退稅申報明細表》的“單證不齊標志”欄(第20欄)中填寫“W”,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,待收匯并填報《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》后,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。


        三、某出口合同于2019年9月1日簽署,合同約定設備到貨(POD)后180天內****付款,出口貨物的POD時間為2019年11月20日,*終境外進口商于2020年5月13日付款,那該出口企業應該于什么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呢?

    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六條的規定,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*終日期在出口退(免)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,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*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。因此,以上案例中該出口企業應該在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。


        四、某出口合同于2019年9月1日簽署,合同約定設備到貨(POD)后180天內****付款,POD的時間為2019年11月20日,則合同約定的*終收匯日期為2020年5月18日,但該境外進口商因資金緊張,無法按時完成付款,是否能在日后提供收匯憑證,并享受出口退稅稅收優惠呢?

    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六條的規定,若在合同約定*終收匯日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,出口企業無法提供收匯憑證,則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,不能享受退稅的優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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